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
內容: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農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機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
業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二、林務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來入侵
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及林政管
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港工程、漁港管理、漁會輔導
、畜禽生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輔
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業整體行銷、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村酒
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農漁
會信用部業務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農業用地管理、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等事項。
六、休閒農業科:休閒農業區之輔導規劃、經營評鑑、行銷推廣與公共設
施建設,休閒農場之輔導設立、籌設許可之審定、設施容許使用、興
辦事業計畫之同意、許可登記之審查與經營評鑑,休閒農業旅遊、農
村社區輔導及農村再生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一
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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