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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59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日期: 107.10.25
發文字號: 桃青職字第107000814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管理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為使所轄青年創業基地會
    員以新明青年創業基地(以下簡稱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
    有所規範,並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
    定本管理作業要點。

二、新明公有零售市場建物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經濟
    發展局。青年局使用桃園市中壢區明德路六十號四樓明德路側空間及
    五樓作為新明青創基地。

三、本作業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青年局,並得委託新明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
    位代為執行相關事宜。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青年創業基地,係指青創指揮部青年創業基地、安東
    青年創業基地及新明青創基地。青年創業基地之會員,包含個人會員
    、進駐獨立辦公室或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或公司。

五、進駐於新明青創基地之會員,得以新明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
    有關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明定於新明青創基地與會員之契約書。

六、青年創業基地個人會員或進駐共同工作空間之團隊或公司申請以新明
    青創基地作為公司登記處所時,應先繳納保證金六千元。進駐獨立辦
    公室之團隊或公司,因申請進駐時已繳納兩個月保證金,無需額外繳
    納。

七、進駐基地契約終止或到期時,應依規定申請離駐手續,以新明青創基
    地為公司登記處所者,應一併辦理變更所在地登記,始得發還保證金
    。如有離駐事實,各基地營運管理單位應協助辦理退場事宜。

八、如應離駐基地而不辦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者,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
    條第四項規定條文如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
    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
    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九、青年創業基地會員如欲申請公司登記者,應提供以下文件,由新明青
    創基地營運管理單位統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報請青年局同意後實施。
    (一)進駐青年創業基地契約書或會員資料表或其他足資佐證之相關文
        件。
    (二)新明青創基地公司登記申請書。
十、為保障青年創業基地會員權益及統一管理,登記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
    明德路六十號五樓,相關增生的房屋稅由本局負擔。

十一、青年創業基地會員填報公司登記之使用坪數時,倘使用獨立辦公室
      者,依其所佔坪數計算;倘使用共同工作空間者,依六坪計算。

十二、如有代收信件事宜,收取信件後將統一通知各青創基地營運管理單
      位,協助轉知收件人自行前往新明青創基地領取,逾七日仍未領取
      者,將退回郵局。

十三、本管理辦法如適用於公司法或其他政府相關法規,從其規定。

十四、青年局保留最終審查決定權。

十五、本管理作業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青年局定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