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標章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頒授之原住民族
工藝師標章與原住民族工藝精品標章健全管理,並使申請人使用標章
及申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時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核定授予工藝師標章或工藝精品標章時,應為下列附款:
(一)自本處分送達日起二年內,申請人得使用工藝師標章或工藝精品
標章。
(二)本要點所稱工藝師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工藝師標章
用於工藝師本人及其商品、服務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
、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
工藝師。
(三)本要點所稱工藝精品標章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工藝精品
標章用於商品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
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工藝精品。
(四)使用標章時,應依標章規範手冊所訂之標準圖樣及規格製作,並
標註證書證號。
(五)標章之使用,應遵守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師
甄選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
證作業要點,及本要點之規定。
(六)本局得調查標章使用情形,申請人應依本局之需求提出書面報告
或配合訪查。
(七)申請人違反本處分附款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本處分之一部或全
部。
三、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時,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
(一)經審查通過,但尚未獲得標章使用授權,即擅自套印或標示使用
標章。
(二)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
(三)違反標章規格、圖示、使用規定。
(四)拒絕接受或不配合本局調查標章使用情形。
(五)自行變換標章或加附記,致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六)使用標章於未經認證之人員或作品。
(七)擅自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
(八)違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工藝師甄選作業要點第七點、桃園市政
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
。
(九)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四、違規處理:
(一)凡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項者,第一次經查
獲者,應予以警告,並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再次經
查違反者,處以停止使用標章三個月;第三次經查獲者,得撤銷
或廢止其使用標章。
(二)凡違反前點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標章。
(三)凡未依規定取得標章之使用授權而使用,及未依規定使用標章之
情節重大或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本局應公告行為人及產品名稱
,並函送司法、檢察機關處理。
五、追蹤查核:本局為追蹤、了解及管理標章之使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
查核,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六、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一)凡於授權使用工藝師或工藝精品標章期間,無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者,得於標章授權期滿前二個月,申請標章使用期限展延。
(二)本局准予展延者,由本局另頒授權證書。
七、展延作業:
(一)申請資格:已獲原住民族工藝師標章之工藝師,及已獲原住民族
工藝精品標章之被授權人。
(二)申請期限:申請人需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二個月前提出展延申
請。但於本要點生效前,其授權使用期限已屆滿或距期滿日不足
二個月者得於本要點生效後二個月內申請展延。未於期限內申請
者,本局應予駁回。
(三)申請程序: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甄選類別及產品類別:
1、標章使用期限展延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2、原頒授之原住民族工藝師或工藝精品證書影本一份。
3、工藝師創作實績申報表(附件二,申請工藝師標章展延)。
4、工藝精品銷售實績申報表(附件三,申請工藝精品標章展延
)。
(四)審查作業:標章展延申請採書面審查,由本局委聘專家學者組成
審查小組,於標章使用證書期滿日前,針對申請人之展延申請文
件進行審查。
(五)審查基準:展延申請之審查基準包括:
1、無違反本要點第三點之事項。
2、申請工藝師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工藝創作與技藝傳承。
3、申請工藝精品標章展延者,須持續執行認證產品之生產與銷
售。
(六)審核結果核定與通知:准予展延者,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並另頒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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