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 |
內容: |
三、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
助:
(一)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
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二)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
,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三)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
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
專案申請。
失能程度認定標準依附表規定。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並經醫師診斷有使用維護生理機能必需之醫療照護
耗材,或遇緊急救護事件有搭乘救護車車資之必要,得申請醫療照護
耗材及救護車車資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由本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每年進行評估至少一次。
十五、提供本要點補助項目服務之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
鑑(督導考核)為乙等以上或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含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
之家、老人安養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
前項機構申請撥(退)款、其核銷方式、需配合事項及其他權利義
務關係,應依當年度與本府訂定之契約內容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