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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6:33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1.02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7026834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補助要點
容:
三、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
    助:
    (一)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
        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二)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
        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
        ,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三)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
        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
        專案申請。
    失能程度認定標準依附表規定。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並經醫師診斷有使用維護生理機能必需之醫療照護
    耗材,或遇緊急救護事件有搭乘救護車車資之必要,得申請醫療照護
    耗材及救護車車資費用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由本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每年進行評估至少一次。

十五、提供本要點補助項目服務之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
      鑑(督導考核)為乙等以上或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含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護理之家、精神護理
      之家、老人安養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      
      前項機構申請撥(退)款、其核銷方式、需配合事項及其他權利義
      務關係,應依當年度與本府訂定之契約內容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