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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及考核地震體驗車勤務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人民申請使用地震體驗車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學校、公司、行號、有
限合夥或鄰里社區,參與人數須達一百人以上,且活動地點在本
市境內者。
(二)地震體驗車配合宣導時段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之九時至十六時。
其他時段須於本局勤務許可範圍內。
(三)申請人應於活動日期前十四個日曆天向本局申請。受理單位為分
隊。分隊接獲申請單(附表一)後,應確認地震體驗車使用地點
及參與人數,並於三個日曆天內將申請單陳報大隊。
(四)大隊應將申請單交由特搜大隊,並排入勤務期程,如不符申請條
件時,由災害管理科以公文駁回申請。
(五)同時段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時,以先申請者為優先,由災害管理
科以公文函知申請人結果,並移請特搜大隊排入勤務期程。
(六)申請人如變更活動時間或地點,應於原申請日三個日曆天前,再
次提交申請單。
三、特搜大隊應指派專人保養、維護及操作地震體驗車,保管執勤裝備、
器材及簿冊。
四、特搜大隊及分隊執行勤務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執勤前一個日曆天確認宣導時間、地點、對象、年齡及解說
教材。
(二)執勤前應檢查地震體驗車之裝備、器材性能及外觀。
(三)由特搜大隊駕駛地震體驗車至活動地點並操作,分隊應支援二員
進行宣導。
(四)每場宣導活動地震體驗室由特搜大隊操作,分隊應操作後方影音
宣導室撥放宣導影片及執行防災宣導,宣導影片向災害管理科索
取。
(五)地震體驗車故障時,應婉轉告知民眾及申請人,並通知災害管理
科及保養場。
(六)每操作地震體驗車一小時應休息十分鐘,啟震時應按照設定之模
式,勿以手動方式設定震動級數。
(七)活動結束前十五分鐘開始管制人數。
(八)活動結束後,應清點及收拾裝備器材,並向申請人確認後始可返
隊。
(九)返隊後,特搜大隊執勤人員應於當日填寫工作紀錄表(附表二)
。
五、執勤中如有發生肇事或故障應立即反映,另其他經本局或大隊認為有
需檢討事項,得於勤務結束後通知出勤分隊進行個案檢討,並做成紀
錄,逕送大隊轉災害管理科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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