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內部控制推動小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
內容: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文化發展科科長。
(二)表演藝術科科長。
(三)文化資產科科長。
(四)文創影視科科長。
(五)文化設施科科長。
(六)閩南及民俗文化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八)人事室主任。
(九)政風室主任。
(十)會計室主任。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
執行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所屬派員出席,或邀請專家學者與
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