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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08

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4.30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8010047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容:
五、本府社會局應於每節前四十五日提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市民名冊,並
    上傳至本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區公所應於每節前十五日,下載該區之前項市民名冊並編造發放名冊
    ,通知市民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

六、戶籍地區公所應於每節前五日,將該節禮金匯入市民之郵局或戶籍地
    農會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給現
    金。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每節之
    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並
    由戶籍地區公所復查及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戶籍地農會帳戶資料,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一
        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春節及端午節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
        取或當年度結束前仍未領取中秋節禮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