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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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7.22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801831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
內
容:
六、前點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聘(僱)用工作人員一人
至四人,專責辦理回饋金管理業務,其所僱工作人員以約(聘)僱人
員方式聘(僱)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