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聯絡人:許瑞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9
(五)傳真:(03)3393986。
(六)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市政
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新建、檢修及養護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
法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
等章節法源精神訂定,以確保營運安全為原則,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一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規則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為明確區分捷運系統各設施設備,便於營運機構依各該重要性,訂定
各級檢修相關作業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規劃各類設施之檢修週期,並保留完整之檢修紀錄
以供本府監督,另規定設施啟用條件與檢查頻率,確保設施運作正常
。(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規範營運機構於重大事件或事故發生後,應對相關設施辦理臨時檢修
,以確保營運安全。(草案第六條)
六、為避免因路線設施發生下沉或移動,軌道與路基產生錯位影響行車安
全,應即時採取應變措施。(草案第七條)
七、規範營運機構對於設施位置相關之地域水文情況負有基本觀察責任,
亦應規劃因應措施,以避免設施受損,進而影響行車運轉。(草案第
八條及第九條)
八、因應潛在危險,規定營運機構採必要及適當之調適作為。(草案第
十條)
九、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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