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預告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
三、「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
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61,涂仙媛小姐
(四)傳真:03-3368464
(五)電子郵件:125075@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
繳納規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主管機關另定收費規定
者,從其規定。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規費以成本原
則訂定收費基準。爰考量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成本不同及
反映本市變更編定審查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特擬具「桃園市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草案。本草案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類型和費額。(草案第二條)
三、免納規費種類。(草案第三條)
四、退費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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