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13

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9.18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4678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桃園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
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費。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裁處之部分罰鍰。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 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