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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3:03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9.22
公告字號: 府交公字第104024129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6869許瑞蘭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主要係規範
桃園市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附屬事業經營範圍、規定及禁止事項。本
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之授權所訂定,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
權責。
本規則共計十五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附屬事業之項目。(
  草案第三條)
三、經營附屬事業之應遵守之事項。(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提供場所設立庇護商店、按摩小站(駐點)
  或其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設施。(草案第六條)
五、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經營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六、附屬事業應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其收支應與運輸部門分別列帳。(
  草案第八條)
七、營運機構轉投資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草案第九條
  )
八、附屬事業以委託經營方式或出租方式辦理時應遵守之規定。(草案第
  十及第十一條)
九、附屬事業之經營方式均不得有妨礙捷運系統交通、安全、衛生或觀瞻
  之情事。(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經營附屬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草案第十四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