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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2:50

預告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7.01
公告字號: 府農漁字第1050151509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草
    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怡伶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為執行封溪護漁保育工作,爰改制前桃園縣政府以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
日府農漁字第一○三○一六八一八九號公告「本縣復興鄉奎輝溪全流域(
含支流)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在案。
桃園市政府為持續保護溪流水產及使生態復甦,爰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擬具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溪全流域(含支流)封溪護漁期
及相關規定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禁漁範圍。(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禁漁期間。(草案第二項)
三、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三項)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