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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8.06.18
預告日期: 108.07.15 ~ 108.07.29
發文字號: 經市字第108014845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賴雅雯專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549巷1號。
    (四)電話:03-3366695分機24。
    (五)電子郵件:10011769@mail.tycg.gov.tw
 
容: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效率,提升經營績效,依前揭條例第
六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辦法」,共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公有市場及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委託經營方式、公告期間。(草案第三
    條)
四、公有市場及其附屬停車空間之委託經營對象。(草案第四條)
五、公有市場委託經營權利金之底價訂定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經營管理者開始營業期限、延展期限及暫停營業之條件。(草案第六
    條)
七、委託經營期間、續約條件及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履約保證金之用途。(草案第八條)
九、委託經營期間之建築執照起造人及完工後之所有權人。(草案第九條
    )
十、委託經營期間經營管理者所須負擔之費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經營項目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經營管理者之義務。(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經營管理者違約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終止契約之條件。(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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