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安寧秩序,維護善良風俗,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第 2 條 |
桃園縣性交易管理以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性交易服務者,係指經登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行為者。所
稱非法性交易服務者,係指未經登記許可而從事性交易行為者。所稱性交
易場所,係指經登記許可提供性交易服務者執業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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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管理性交易應依下列步驟策劃推進並得相輔推行:
一、取締非法性交易服務。
二、登記列冊管理。
三、職業輔導。
四、禁止新設性交易場所。 |
第 5 條 |
(刪除) |
第 6 條 |
非法性交易服務者於處罰執行後,應通知當地衛生機關予以檢查並給予衛
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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