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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性交易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050964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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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禁止新設性交易場所
第 28 條
性交易場所除原許可者外,不得新設;且不准遷移新址,擴大經營、改變
名稱、轉讓、出租、繼承,並不得變更負責人,違者吊銷其許可證。
第 29 條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已依本自治條例
取得登記許可證之性交易場所或性交易服務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
月內,申請換發許可證,屆期未申請換發者,其許可證視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