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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性交易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050964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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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30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情節輕微者,轄區警察分局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命其停止執業一日至二十日;情節重大者,吊銷許可證。
性交易場所或其負責人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
、第十款、第十一款或第十六款情形者,一律吊銷許可證。
前項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請司法機關處理外,並先行吊銷其許
可證。
第 31 條
(刪除)
第 3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