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 五 章 編制與課程
第 24 條
補習班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實施
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學生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 25 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學生之需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
格陶冶。
補習班屬文理補習班者,應參酌同級學校訂定學生生活輔導要點,並據以
執行。
第 26 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