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
第 37 條 |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
第 38 條 |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常 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驗等。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 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
第 39 條 |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 得拒絕其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
第 40 條 |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