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桃園縣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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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新建或擴、整建後開始營運一年內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以下簡稱路外 停車場) 以戊種以下優惠費率計收,其週邊兩百公尺內之路邊停車場得以 高一級以上之費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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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路外停車場採計時收費方式者,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份,如不逾三十分鐘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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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大型車輛依據實際所使用之車位數計收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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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路外停 車場之汽車格位,每輛比照同路段或該場公告之汽車停車費率計收停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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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為訂定本縣公有停車場之費率相關事宜,得成立桃園縣停車場費率審議委 員會審議之;其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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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於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者,應於十五日內繳納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 ,以雙掛號文件通知限期補繳,並向當事人收取必要之工本費新台幣五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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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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