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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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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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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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民眾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檢具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向
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其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檢舉案件,不合本辦法或前項受理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者,應定相當期
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第 5 條 |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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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
分之十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行政處分之
實收罰鍰計算發給之。
檢舉獎金於行政處分確定前暫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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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檢舉獎金之核發,每月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 數額,逐年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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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同一檢舉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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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檢舉獎金自合法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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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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