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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9585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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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為執行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所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方式及標
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其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費標準
如下:
一、拖吊費
(一)小型汽車:每輛次新台幣一千元。
(二)大型汽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次新台幣五千
      元。
(三)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動力機械:每輛次新台幣八千元。
(四)處理設施或設備費用依委託費用核實計價。
二、保管費
(一)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二百元。
(二)大型汽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曳引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
      百元。
(三)全拖車、半拖車、拖架、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台幣八百元。
(四)處理設施或設備:每日新台幣八百元。
拖吊作業以委辦方式執行者,依實際委託費用收取之。
第 3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機關於本縣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移由本府保管者;其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取方式及標準,依前條
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