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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43194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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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服務及行為,提升縣民生活品
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殯葬管理,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鄉(
鎮、市)為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