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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43194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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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5 章 罰則
第 31 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或殯葬禮儀服務業者,經評鑑為丙等、丁等者,本府應
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業至改善完成為止。
前項業者應以書面向本府提出辦理改善情形,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