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經桃園縣政府核准立案
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
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
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
及被照顧學生改善行為。 |
第 5 條 |
各級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
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
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
第 6 條 |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
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
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
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
第 7 條 |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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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
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
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
第 9 條 |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
生,得請求心理、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構)或社會
團體協助輔導;必要時得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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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
,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
,輔導其改善。 |
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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