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據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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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 二、審議本基金年度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審定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推動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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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委 員由下列人員兼任或聘任: 一、本縣副縣長。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工商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地政局局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桃園縣工業區開發基金執行秘書。 十一、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二、專家學者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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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處理本會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執行長處理業 務,均由主任委員指派熟諳及具專業知識者兼任或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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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置組長二人、股長三人、組員十五人,辦理本會各項業務,由主任委 員派兼或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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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設業務組及行政組,業務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最多不得超過三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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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投資標的資料之蒐集與整理。 二、基金投資案相關業務規劃暨分析等事項。 三、基金投資案相關業務執行事項。 四、基金不動產取得、開發推動事項。 五、基金財產出售、出租業務執行事項。 六、基金投資股權、出售執行事項。 七、基金財產之驗收、接管、保存及處分。 八、基金投資案相關業務研究、考察、宣導之計畫事項。 九、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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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行政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基金會議議程之編擬及紀錄。 三、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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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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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基金當選為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對該投資事業所 營業務具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或學者 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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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會兼任委員及兼辦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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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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