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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7635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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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張貼廣告
第 12 條
張貼廣告以帆布方式設置於建築物之牆面,未遮蔽窗戶及其他逃生出口,
且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免經審查許可。
第 13 條
張貼廣告以旗幟方式設置於自宅或自己管理場所之牆柱、圍牆、空地或門
前,供該場所廣告使用,且未有妨害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免經審
查許可。
第 14 條
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15 條
設置廣告板(欄)供人張貼廣告物,除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設置
者外,應經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