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遊動廣告 |
第 16 條 |
以廣告營利為目的之遊動廣告應於領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但大眾運輸業 車輛及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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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遊動廣告許可證之申請人應具備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行車執照影本及 車身前後左右照片各一張,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一千 元。 車體附加框架做為廣告者,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並檢附車輛 經檢驗合格變更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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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遊動廣告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並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依前條規定 重新申請。 遊動廣告許可證逾期而未重新申請者,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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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經許可設置之遊動廣告應於明顯處加註許可證核准機關、日期、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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