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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使用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2086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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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
第 3 條
汽車停車位之使用以月計費,每一停車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其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後,減徵或免徵使用規費:
一、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者。
二、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者。
三、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者。
四、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