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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4317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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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
提撥之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特設置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
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機場公司提撥之回饋金。
二、機場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事項。
二、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噪音防制事項。
三、執行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及噪音防制相關行政業務及人事聘僱費用。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
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7 條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製,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