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 提撥之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特設置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 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機場公司提撥之回饋金。 二、機場公司提撥之噪音防制費。 三、本基金孳息。 四、其他有關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事項。 二、辦理桃園國際機場噪音防制事項。 三、執行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及噪音防制相關行政業務及人事聘僱費用。 四、其他有關支出。 |
第 6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 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
第 7 條 |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
第 8 條 |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製,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本府。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