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發揚中華文化
及傳承儒家思想、並配合維護古蹟、觀光發展等事項,並置所長,承桃園
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第 3 條 |
本所置課員、辦事員。 |
第 4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5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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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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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
查。 |
第 9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