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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6781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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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溫泉使用事業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溫泉使用事業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費新臺幣二萬
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4 條
溫泉使用事業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應繳納說明牌
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