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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4939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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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本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
保證金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第 3 條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收取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使用場地者,得經幼兒園許可後,免
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辦理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行為者,幼兒園得減收二分之
一場地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