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管理本府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事
務,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監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審議本基金年度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審定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推動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擔任主任
委員,警察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警察局主任秘書、督察長
、會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
|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為之。
|
|
五、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
六、本會應業務需要設業務及會計二組,組長分別由警察局督察長及會計
室主任兼任,各組置幹事一至二人,負責辦理有關事宜。
|
|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工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每年度得辦
理行政獎勵。 |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