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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公廳舍清潔競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警秘字第104005150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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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環境品質,維護同仁健康,落實辦公處所管理,提升工作效率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廳舍,係指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各分局、各分
    駐(派出)所、交通分(小)隊及其他各外置單位,公務上使用之全
    部房屋及其庭院、隙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
    處所。
三、本要點所稱清潔競賽,係以「行政院辦公處所管理手冊」第六章第五
    十一點至第七十六點規定為範圍,並得視季節及衛生狀況增刪競賽評
    比項目。
    前項競賽項目應併同評比時程,於評比一週前通知各參與單位;但為
    因應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之需者,不在此限。

四、清潔競賽得於下列時日前擇日舉行:
    (一)農曆春節、國慶日。
    (二)國家清潔日(週、月)。
    (三)正、副元首、院長等重要人士蒞局視察。
五、清潔競賽視清潔範圍及外置單位數,分組並得分階段實施。
    (一)甲組:本局各警察大隊(隊)、科、室、中心。
    (二)乙組:各分局組、室、中心、隊及所在地分駐(派出)所、交通
              分(小)隊。
六、清潔競賽應指定幹部帶隊,並組成評核小組現地實施評核:
    (一)甲組:由業務副局長(或指定人員)率領,並由本局秘書室及各
              單位輪派三至五員組成。
    (二)乙組:由各分局指派三至五員組成。
    為求公平起見,評核小組成員所屬單位列入評核,但不計名次。
七、清潔競賽各組績優(劣)單位、承辦單位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一)甲組:
        1、績優單位:取績優前三分之一,且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第一
      、二名:嘉獎五人次;其餘績優單位:嘉獎四人次,工友優
      先敘 獎。
        2、績劣單位:經評核成績為五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工友各
      申誡一次。
        3、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實際督導與評核人員各嘉獎
      一次。
    (二)乙組:
        1、績優單位:取績優前三分之一,且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單位
      主管、承辦人各嘉獎一次。
        2、績劣單位:經評核成績為五十九分以下者,單位主管、承辦
      人各申誡一次。
        3、承辦單位: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實際督導與評核人員各嘉獎
      一次。
八、清潔競賽應於評核完成後,併同優劣事蹟通報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