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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與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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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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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事業單位最近五年內違反本條例同一規
定事件次數論計。
(二)違法次數之累計不包含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月處罰之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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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
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
明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
分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