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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人員支援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人字第104000282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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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對象:本局暨所屬各區衛生所正式人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等。

二、支援項目:特殊性、專案性、急迫性等業務。
三、支援作法:由支援及被支援科室、區衛生所先行協調後,再行簽陳,
  並會知人事室,奉核後人員始得支援。

四、支援時間:以2個月為原則,最長支援6個月。但如為專案支援(指局
    長口諭、直接下達核示者),不在此限。
五、支援期限:各科室、各衛生所待編制員額補齊後,支援人員須回歸各
  該編制科室、衛生所。但專案支援不在此限。
六、有關當年度本局所屬各衛生所新進護士,在不影響該所(佔缺單位)
  業務推動下,得視情形擇優至本局統一培訓,培訓時間為期1年。
七、本原則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另本原則實施前已支援案
  ,請被支援單位提出業務支援需求報告,經審核評估確有支援之需並
  簽奉核准後,始得繼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