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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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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採購制度,規劃採購程序
  ,以合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等相關法制,俾精進採購效
  能,爰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單位: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之科、室、中心。
  (二)採購單位:秘書室。
  (三)監辦單位:政風室及會計室。
  (四)採購案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
    或僱傭。
  (五)驗收事項單純者:財物、勞務採購案件之後續擴充案,於同年度
    已有驗收前例者、依契約每月(季)例行性之驗收、開口契約之
    各單次下訂或財物、勞務採購案之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三、本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凡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悉依本規範
    辦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參照本規範,但不得違反桃園市
    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小額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