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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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採購制度,規劃採購程序
,以合乎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等相關法制,俾精進採購效
能,爰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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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單位: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之科、室、中心。
(二)採購單位:秘書室。
(三)監辦單位:政風室及會計室。
(四)採購案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
或僱傭。
(五)驗收事項單純者:財物、勞務採購案件之後續擴充案,於同年度
已有驗收前例者、依契約每月(季)例行性之驗收、開口契約之
各單次下訂或財物、勞務採購案之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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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凡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悉依本規範
辦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參照本規範,但不得違反桃園市
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小額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