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採購招標及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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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辦理招標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考量採購效率及注意遵循合法
、公平、完整、明確性及誠實信用之原則,採行公開招標、選擇性
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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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業務單位訂定技術規格後,交由採購單位依據採購法及其相關文件
範本,製作投標須知、契約書稿及所需文件表格,據以辦理上網公
告,並進行後續採購程序。業務單位應於辦理技術規格之訂定時一
併敘明招(決)標方式或特殊招(決)標需求,如未敘明者,採購
單位得予退回業務單位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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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採購單位應於辦理採購案上網公告時,一併預定開標日期,並簽會
業務單位及監辦單位派員辦理開標、監辦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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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監辦,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採購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監
辦,依桃園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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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辦單位監辦範圍為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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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監辦範圍,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
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