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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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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購招標及監辦
十七、本局辦理招標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考量採購效率及注意遵循合法
   、公平、完整、明確性及誠實信用之原則,採行公開招標、選擇性
   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
十八、業務單位訂定技術規格後,交由採購單位依據採購法及其相關文件
   範本,製作投標須知、契約書稿及所需文件表格,據以辦理上網公
   告,並進行後續採購程序。業務單位應於辦理技術規格之訂定時一
   併敘明招(決)標方式或特殊招(決)標需求,如未敘明者,採購
   單位得予退回業務單位補正。
十九、採購單位應於辦理採購案上網公告時,一併預定開標日期,並簽會
   業務單位及監辦單位派員辦理開標、監辦事宜。
二十、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監辦,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採購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監
      辦,依桃園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二十一、監辦單位監辦範圍為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程序事項
    。
        前項監辦範圍,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
    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