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七.odt
附件九.odt
附件二.odt
附件八.odt
附件十.odt
附件十一.odt
附件十二.odt
附件十三.odt
附件三.odt
附件五.odt
附件六.odt
附件四.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肆、底價訂定
二十二、底價訂定應由採購單位簽會業務單位,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相關
規定,由業務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併同訂定底價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八),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決行及密封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圖表附件:
附件八.odt
二十三、底價開封後,因故未能決標者,開標主持人應於開標當場將底價
重新彌封並簽章,以落實底價保密原則。採購案件若係底價核定
問題致開標後廢標,業務單位應重新檢討廢標原因,以為重訂底
價與否之依據,檢討後再依前點程序重新簽核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