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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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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底價訂定
二十二、底價訂定應由採購單位簽會業務單位,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相關
        規定,由業務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併同訂定底價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八),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決行及密封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圖表附件:
二十三、底價開封後,因故未能決標者,開標主持人應於開標當場將底價
    重新彌封並簽章,以落實底價保密原則。採購案件若係底價核定
    問題致開標後廢標,業務單位應重新檢討廢標原因,以為重訂底
    價與否之依據,檢討後再依前點程序重新簽核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