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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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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標審標
二十四、採購單位應審查及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標場地之規劃,提供相關採購法令供參,並宣讀開標程序
      。
    (二)核對廠商出席代表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三)協同監辦單位,協助開標主持人處置違反採購法之廠商。如
      有發現廠商違反採購法時,應填寫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處置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九),併同投標廠
      商採購文件於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歸檔。
    (四)審查廠商所附資格文件是否合格,並填寫開標作業內部控制
      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十)及審標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
      檢查表(如附件十一),併同廠商投標文件,於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後歸檔。
    (五)協助開標主持人處置程序爭議事項,並作成建議。
    (六)辦理價格標之議比價程序。
二十五、業務單位應審查廠商投標所附規格文件是否合格,並協助開標主
    持人處理規格爭議事項,作成建議。
二十六、監辦單位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是否符合程序,並協同採
    購單位,協助開標主持人處置違反採購法之廠商。
二十七、開標主持人應審查及辦理事項如下:
    (一)主持開標程序,於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就廠商投標文件之資
      規格審查結果無誤後,宣佈審標結果。
    (二)開啟核定之底價,主持價格標議比價程序,並宣佈開標結果
      。
    (三)處置程序、規格爭議事項及違反採購法之投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