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減價作業、決標及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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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辦理減價作業時,應依採購法所規定之議價、比價方式辦理,如
認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開標主持人應依採購法
第五十八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前項減價作業,由採購單位依減價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如附件十二)檢查,併同廠商投標文件,於決標後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後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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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依前點辦理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八十之案件,應就
底價合理性進行檢討,如係因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
執行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
前項辦理之執行程序,如由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時,廠商所
提之相關書面說明,由業務單位簽會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後陳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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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採購單位應於決標後
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前項公告,於未達公告金額及限制性招標之案件,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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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經比減價程序之決標案件,採購單位應要求廠商提供標價清單或
單價分析並列入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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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決標後採購單位應依投標須知約定,要求廠商於約定之期限內及
數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