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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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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減價作業、決標及簽約
二十八、辦理減價作業時,應依採購法所規定之議價、比價方式辦理,如
    認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
    、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開標主持人應依採購法
    第五十八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前項減價作業,由採購單位依減價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如附件十二)檢查,併同廠商投標文件,於決標後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後歸檔。
圖表附件:
二十九、依前點辦理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八十之案件,應就
    底價合理性進行檢討,如係因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
    執行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
    前項辦理之執行程序,如由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時,廠商所
    提之相關書面說明,由業務單位簽會採購單位及監辦單位後陳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三十、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採購單位應於決標後
   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前項公告,於未達公告金額及限制性招標之案件,比照辦理。
三十一、經比減價程序之決標案件,採購單位應要求廠商提供標價清單或
    單價分析並列入契約。
三十二、決標後採購單位應依投標須知約定,要求廠商於約定之期限內及
    數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