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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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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履約管理
三十三、業務單位負責於履約期間審核廠商各項應交付之履約文件。
三十四、業務單位於履約期間,督導廠商執行進度控管之實質履約事項。
三十五、履約期限屆滿前,業務單位應督促廠商如期報驗。
三十六、業務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得就履約情形進行了
    解或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前項履約管理,由業務單位於履約期間填寫履約管理內部控制制
    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十三)檢查,並於全案履約完成後,併同
    驗收紀錄、廠商驗收資料、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及驗收簽核文件
    影本,交由採購單位歸檔。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