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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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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驗收
三十七、業務單位於收到廠商之報驗函後,應即協調並簽會採購及監辦單
    位,陳報各分層授權人,並依個別採購案契約規定之驗收期程,
    排定並通知採購單位、監辦單位及廠商辦理驗收。
        前項驗收程序,應於廠商報驗函送達後三十日內完成。

三十八、廠商報驗時,得要求隨函檢附進口報單、檢測證明及足以識別貨
    品外觀之包裝、廠牌、型號等之相片或彩色列印圖片或電子檔,
    並由業務單位確認廠商交貨履約完成,以杜絕廠商虛報驗收之情
    事。財物採購案之貨品,業務單位應於廠商備貨完成時,通知廠
    商交貨或安裝地點。
三十九、參與驗收工作人員應依下列任務分工,確實執行任務:
    (一)主驗人:
      1、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
      2、指派會驗人員執行驗收有關作業。
      3、對於廠商履約結果不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應於驗收時當
       場裁示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訂定改正
       期限。另應明確裁示不合格項目。
      4、契約未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
       或標準者,對於隱蔽部分,必要時得拆驗、化驗之。
    (二)會驗人員:
      1、備妥驗收所須器具、文件並安排所需之交通工具。
      2、承主驗人之命,依接管或使用目的,執行驗收有關任務。
      3、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
       不符,並協助主驗人決定不符之處置。
      4、審查證明文件。
      5、通知設置或使用單位,派員出席驗收。
    (三)協驗人員: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人員或機關委
      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程序、作業。
    (四)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或書面審核。
四十、驗收由業務單位作成紀錄並簽認,有協驗、會驗人員或廠商代表參
      加者,亦應會同簽認,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三日內簽核。
四十一、採購標的涉及廠商提供使用操作訓練者,業務單位應依契約之約
    定儘速排定訓練期程,並依契約規定於教育訓練完成後,備妥簽
    到表、教材及訓練相片等資料,以為驗收合格或後續付款之憑據
    。
四十二、採購案之後續擴充、依契約每月(季)例行性下訂、開口契約之
        各單次下訂,依當次驗收金額,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主驗。
四十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驗收合格後,業務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填
    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得視需要填具之
    。
四十四、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主驗人、會驗人員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並
    函文發予廠商。

四十五、勞務採購案件應由業務單位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以
    書面或召開會議審查方式辦理。
四十六、業務單位於辦理驗收時,應填寫驗收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
        表(如附件十四)檢查,於完成驗收後,將驗收結果陳報局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後,將相關驗收紀錄、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
        及簽核文件影本,交由採購人員歸檔。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