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技術規格訂定及招標前置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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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採購案件應由業務單位依需求及成本考量,廣為蒐集資料,訂定
技術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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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標準是否有修正及
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業務單位
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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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單位所擬訂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的及效果均
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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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業務單位依技術規格所訂之採購期程,應考量各項採購案件性質綜合
評斷,如招標方式、標的履約期限及驗收時程等,以年度內完成預算
執行優先考量,並依所訂期程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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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術規格之訂定,業務單位應依採購案件之需求,敘明預算來源、預
估金額分析、驗收條件、履約期限、交貨地點、保固條件、保險條件
及後續擴充等情形,並填列採購規劃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如附件一),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由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
製作依循,辦理招標作業。
前項如為辦理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業務單位應依未經公告程
序之限制性招標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二)之控制重點,
查察有無符合免經公告程序之適用要件,並於自主檢查表填列檢查後
,依前項所述相關文件,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由採購單位辦
理招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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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點技術規格訂定,依採購目的及需求之專業屬性,得由業務單位成
立規格研議小組,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辦理規格研議會議。相
關規格於核准後,併同前點所述文件,移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製作
依據並辦理招標作業。
前項規格研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
(二)基於採購效益或業務單位專業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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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前點第二項之情形者,業務單位應同時成立規格研議小組及採購
審查小組。
前項採購審查小組之設置,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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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額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
析作業規定,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招標作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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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業務單位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時,
應與共同供應契約之立約商洽談需求內容及優惠條款。並於簽辦請
購時,敘明採購需求、擇定立約商、產品及型號等之理由,簽會採
購及監辦單位,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再移由採購單位分案下
訂辦理採購。
前項依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如遇有大量訂購之情形時,應由業務單
位填寫共同供應契約大量訂購及監辦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如附件三),並依相關控制重點檢查,並於完成採購下訂後,交
由採購單位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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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採最有利標之評選(審)或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審查案件,由業務單
位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於招標前或開標前,成立評選(審查)委員
會或評審小組,並全程出席相關會議。採購單位就適用、準用最有
利標之案件,列席協助辦理。業務單位應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
,提具初審意見提供及協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辦理評選(審查)作
業,工作小組成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局同仁或專業人士擔
任;成員中至少須有一人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前項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成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
作業手冊辦理,並應一併訂定審查標準、評審項目。業務單位應辦
理委員接送及出席費與交通費支付與核銷,另採購單位辦理相關評
選(審查)文件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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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選(審查)委員會、評審小組評定之會議紀錄及相關評選(審查
)結果,由業務單位辦理,並於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併同適用
最有利標決標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四)、準用最有
利標決標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五)、參考最有利標
精神擇符合需要廠商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六)或異
質最低標決標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七)、評分表、
出席委員切結書、廠商投標資料及委員聯絡等資料,移由採購單位
辦理後續議(比)價或議約、決標公告及文件歸檔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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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業務單位對於招標前各次召開之評選(審查)委員會、評審小組會
議紀錄,應於下次開會前將會議紀錄函知各委員。最終之評選(審
查)後之委員會、評審小組之會議紀錄,亦應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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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若有評選、審查或評審樣品時,由採購單位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將
獲選樣品會同業務單位、監辦單位封箱簽章後,交業務單位保管,
以為後續履約驗收比對用,全案驗收完成後則退還得標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