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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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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財產管理及付款
四十七、各項採購案件,業務單位應於付款前會請本局財產管理人員依採
    購標的之金額及種類,辦理財產或非消耗品登錄。
四十八、財物採購之貨品完成驗收後,若配發換安裝予單位或個人使用,
    業務單位應製作簽收單,由受配單位或個人依簽收單內容清點,
    簽名後連同驗收結果之簽核文件,一併送財產管理人員辦理後續
    登錄及送採購單位辦理歸檔事宜。
四十九、各項採購案件於驗收合格後,由業務單位通知廠商提供發票或收
    據,依契約規定程序辦理付款,如依個別契約規定須繳納保固保
    證金者,應於所付契約價款中扣除,或通知廠商依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