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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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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保證金
五十、採購單位依契約規定,於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五十一、業務單位於驗收合格後,依前點繳納保固保證金予出納人員,由
        出納人員開立收款收據,交予廠商收存。
五十二、保固期滿時,由業務單位辦理核退廠商保固保證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