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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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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後續擴充
五十三、如有後續擴充,業務單位應於原案敘明下列事項:
    (一)理由。
    (二)擴充之期間。
    (三)擴充之數量或金額。
    前項之理由應有合理性及正當性。
五十四、後續擴充時,業務單位應明示下列事項,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
    准後,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換文用印或議價(約):
    (一)原案之後續擴充條件。
    (二)所剩擴充額度。
    (三)擴充之金額或數量。
    (四)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之文字。
五十五、後續擴充如載明得依原契約價金與原契約條件,則以換文方式辦
    理,免辦理議價會議;未載明者,應辦理議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