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後續擴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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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如有後續擴充,業務單位應於原案敘明下列事項:
(一)理由。
(二)擴充之期間。
(三)擴充之數量或金額。
前項之理由應有合理性及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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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後續擴充時,業務單位應明示下列事項,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
准後,移由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換文用印或議價(約):
(一)原案之後續擴充條件。
(二)所剩擴充額度。
(三)擴充之金額或數量。
(四)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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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後續擴充如載明得依原契約價金與原契約條件,則以換文方式辦
理,免辦理議價會議;未載明者,應辦理議價(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