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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附件一.odt
附件七.odt
附件九.odt
附件二.odt
附件八.odt
附件十.odt
附件十一.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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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拾貳、保固
五十六、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業務單位通知廠商於指定之期限內負責
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依契約及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五十七、保固期間廠商所提交之保固證明文件或紀錄,業務單位應妥善留
存,以為辦理退還保固保證金之依據。
五十八、業務單位辦理退還廠商保固保證金時,應簽會採購單位及監辦單
位,業務單位應依保固事項實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