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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序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4255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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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採購爭議及接受採購稽核案件之處理
五十九、廠商所提有關各項採購案之疑義、異議及申訴,應依採購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並應詳實發掘事實,尋求真相。處理結果均應函復
        提出疑義、異議或申訴之廠商。
        前項廠商所提疑義、異議及申訴事項,業務單位或採購單位應填
        寫廠商疑義、異議及申訴之處理作業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如附件十五),併同採購文件歸檔。
圖表附件:
六十、疑義、異議、申訴事件,應依下列任務分工:
   (一)與規格有關者,由業務單位承辦,採購、監辦單位及法制人員
     協助。
   (二)與採購程序有關者,由採購單位承辦,監辦單位及法制人員協
     助。
   疑義、異議、申訴事件必要時得召開採購審查小組。
   採購審查小組如遇專業問題無法判別時,得外聘專家協助。

六十一、驗收不合格採減價收受、解除及終止契約調解、仲裁及訴訟等事
    項,由業務單位辦理,並由採購、監辦單位及法制人員協助。
六十二、第六十至六十一點,承辦單位應將結果副知協助單位人員。
六十三、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就本局採購案件辦理稽核時,由業務單位就
    稽核事項處置並回覆,並由採購單位協助辦理。